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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阅客 | 时间: 2025-05-22 09:27:51 | 我要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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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雇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雇员仍可基于团体意外伤害险主张保险金赔偿一—甲公司与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甲公司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处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员中包含陈某,受益人为法定。3月,陈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5月,甲公司与陈某签订《赔偿协议》,确认甲公司已向陈某支付治疗费220652元,陈某同意保险公司将本次事故的理赔金直接赔付甲公司,陈某自愿放弃向保险公司就本次事故的全部索赔权利。签署《赔偿协议》的同日,甲公司作为被授权人、陈某作为授权人签署《领取赔款授权书》,陈某委托保险公司将全部保险赔偿款支付至甲公司账户。10月,陈某向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协议声明》,确认保险公司向保险受益人陈某赔付保险金12万元,双方对保险理赔的争议终止。声明签署后,保险公司向陈某赔付12万元保险金。甲公司主张其已受让陈某对案涉事故的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故诉请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20652元。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雇员向雇主主张民事赔偿请求权和雇员基于商业意外险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请求权可以并存。陈某同日签署了《赔偿协议》和《领取赔款授权书》,前者系转让保险金请求权,后者仅为领取赔款的授权。甲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雇员在明确知晓能够同时得到雇主的法定赔偿和意外险保险金赔偿的情况下,仍然同意转让意外险的保险赔偿请求权。故判决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